以下是部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例(以北京市为例,时间非特定为2018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适用本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于政府确定要征收的房屋需要保障程序正当和结果公开公正,杜绝非法行为并建立健全档案记录公开管理工作制度。同时还针对申请裁决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若多次不能协商,即可调解处理或通过行政诉讼处理纠纷等。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环节,需要保证被征收人拥有充分知情权并参与意见征求。此外也提到了政府给予的补偿资金及相关房产产权的替换机制等内容。关于对被征收房屋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货币补偿的金额方面等则具体标准结合不同地区相关规定加以区分制定具体的数额以及补偿办法等。具体的条例还包括了征收的程序、补偿方式及标准等详细内容。
以上仅为部分条例内容,具体全面的内容可通过查询官方网站获取更加详细的解读和资讯。